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日趋健全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但是,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低保标准偏低、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与低保对象的要求不适应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特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仍然不能很好得到解决。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效果,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在第三季度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认真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已经就业和家庭收入增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退保”手续,防止和避免出现低保对象“只进不出”、虚报冒领等现象。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要认真进行核查,把好审核、审批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认真摸清因特殊原因造成领取低保金后仍难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对象底数,推进和完善“分类施保”措施,采取增发低保金、粮油保困、临时救助等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合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目前全省大部分地方已经完成了低保提标工作,但由于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没有提标或提标幅度小,部分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很多困难。为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各地原则上要以1999年底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将低保标准提高25%以上,已经提高低保标准的地方,凡提标幅度未达到25%的要再次进行提标。提标工作要力争在8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提标工作的督促指导,保持辖区内低保标准的相对平衡,不要盲目攀比,同时要注意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避免提标后低保人数大幅增加。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与当地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低保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步自然增长的机制,切实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