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经认定的定期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省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证》,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号进行管理。今年启用的新证要尽快发放到位,原已发放的旧证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回并集中销毁。救助对象得到定期救助的情况要按季登记上证,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及其他救助情况据实登记。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在年度审核时将救助金发放情况登记上证。
  建立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核查制度,对定期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核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定期救助范围。对于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定期生活救助的,要及时取消救助资格,做到有进有出。定期救助对象的审核和注销情况,要在《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证》上进行登记。
  三、科学合理制订救助标准,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高低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定期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作出调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为确保有特殊困难的定期救助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大)病人、单亲、有子女就学的农村特困家庭,在其原享受救助金标准基础上,可增发10%-30%的救助金。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根据各地核定的定期救助对象人数,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超出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各地不能因为省级加大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3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黔民发〔2004〕34号文件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千方百计落实救助资金”和“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根据本地开展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将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安排的救助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定期救助资金要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委托当地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当前要把做好2005年度上半年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一、二季度的救助资金要争取在6月份、最迟不超过7月中旬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以后每季度的救助资金要确保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以前发放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