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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今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解决对农村因病因残丧失主要劳动力的特困群众实施救助所需资金的请示〉的通知》(黔委厅发〔2005〕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提前两年实现对全省农村所有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的特困群众实施定期救助的目标,并明确省财政从今年起按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的标准将定期救助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长期固定。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春节期间在我省考察工作结束时重要讲话精神、解决我省在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建设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特困群众的关心。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列作民政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来部署和落实。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巩固2003年以来对全省100个一类重点扶贫乡(镇)、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二、三类乡(镇)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作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救助政策,规范救助工作管理
  各地要准确把握救助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不同救助对象,分类实施救助。享受定期救助的对象是指因病因残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农村特困群众。对于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群众,从自然灾害救济费和社会救济费中给予临时救济。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享受到定期救助,也不能随意扩大定期救助范围。要坚决纠正一户只救助一人、临时救济对象享受定期救助的错误作法。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定期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核和发放《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证》工作,健全和完善救助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定期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建立规范化的救助档案管理和救助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对今年4、5月份全省集中开展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对象复查工作,要层层核查。对基层汇总上报的特困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和数据,地、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查对申报表格原始资料。同时,充分依靠乡镇政府,组织工作力量,深入村、组和特困群众家中,进一步做好定期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做到报前批后两次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群众居住分散的,还应在村民小组公布。张榜公布时间应在一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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