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民政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下发了《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从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期限与送达,听证程序、乃至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通用文书等方面详尽规范了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四、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内容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意见以及听证、招标、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或分别建立公开透明、程序严密、权责明确、制约有力、运作有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不得增设变相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纠正承办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管理服务水平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但是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完善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将行政许可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和结果向社会公布,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