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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缆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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