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上网信息应当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健全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发现泄密事件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定密而未定密或者定密不及时造成泄密的;
(二)对本机关、单位产生或者持有的国家秘密未采取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
(三)管理、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秘密载体丢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参加涉外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擅自改变其原密级或者未按照原密级管理造成泄密的;
(七)未按照规定清缴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将其作为废品出售造成泄密的;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使用未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保密技术产品和设备造成泄密的;
(九)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
(十)重要机关、单位的建设,违反保密规定选址不当造成泄密的;
(十一)涉外建设项目选址未按照规定审批的;
(十二)涉密会议、重大涉密活动和对外合作及交流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十三)新闻报道、出版未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四)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