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密会议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进入涉密会场,移动电话应当机电分离;
(七)会议使用的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八)确定涉密会议的传达内容及传达范围。
第三十五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涉密重大活动,指导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合作和交流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对外合作时需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经有权批准提供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者发生争议的,由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在职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受聘到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到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和调离的重要涉密人员,在脱离原岗位三年后,方可到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
第三十九条 涉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涉密人员均不得到与原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
第四十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由国家认定的重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报道、出版和提供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新闻出版的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