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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200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出境或者参加涉外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负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复制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对拟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核对、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市国家秘密载体监销站统一销毁。
  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者收购。
  第三十条 从事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经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业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要害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中部分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涉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距离重要机关、单位和其它涉密要害部门500米以上,涉密长途通信机房300米以上,市话通信机房100米以上,重要地缆管道10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土地、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批的涉外建设项目,应当在30日内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对投入使用的涉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话筒;
  (五)对参加涉密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非经会议主办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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