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登记和年报制度。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应当由各机关、单位指定,经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定密审核工作。
取得定密资格的定密责任人负有确定、变更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和建议解密的责任。
定密责任人离开定密岗位,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对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密级标志;
(二)将拟定国家秘密的载体交由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审核;
(三)定密责任人将定密情况登记记载;
(四)定密责任人审核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五)送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序号。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后可以直接送主管领导批准。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办定密手续,交定密责任人备案。
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者有争议事项,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辖区内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情况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向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