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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200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废止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
(1996年9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西泉眼水库保护,确保水库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集水区水土流失,发挥水库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泉眼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工程设施、水体和集水区域的保护。
  第三条 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归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库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水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水库水体的保护,必须保证二级水的标准。
  水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从严控制,不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库保护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编制水库保护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和执行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负责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做好渡汛防洪工作以及水文预报,水质监测,安全保卫等项工作;实施本条例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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