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三十一条 对协商占用、征用林地过程中抢栽的树木、树苗或者抢建的工程设施,不予补偿。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护林责任制,组织有林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划分商品林、公益林和双重用途林。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实施科学管理,使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违法毁林开垦、搞副业,破坏森林植被;
  (三)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砍柴;
  (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和计划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十六条 采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或者在本市郊区采伐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县(市)采伐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伐林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后和林木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伐、更新单位分别对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面积、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签发采伐作业质量合格证和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