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人才信息及相关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三)举办与择业相关的人才培训和测评服务。
第十四条 开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经市、县(市)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应当经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中介,按照规定收费。
严禁中介组织、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谋取钱财以及招聘活动中各种欺骗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经人事部门鉴证。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区、县(市)人才交流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管理: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人员;
(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哈代表机构的中方人员;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新聘用的中方人员;
(四)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民办学校和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和国家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外省、市驻哈机构在哈所聘用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管理档案和接转人事关系;
(二)办理普调工资手续,记载档案工资;
(三)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或者评审手续;
(四)计算工龄;
(五)办理待业、养老保险手续;
(六)办理出国、出境政审手续;
(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八)办理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