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投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收回。
第十八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新建工程项目,损坏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设施标准进行维修,并按照损坏基础设施所涉及菜田或者预留地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本着用地和养地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合理施肥和土地耕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区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和承包人,对菜田和预留地的养护、建设和新菜田开发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菜田和预留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菜田和预留地的保护、基础设施管护和施肥养地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对承包的菜田或者预留地,除不可抗力外,不准弃耕撂荒。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开发鱼塘或者擅自进行非农田建设;
(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取土;
(三)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废气;
(四)在菜田内改种非蔬菜作物;
(五)损坏或者侵占菜田和基础设施;
(六)用污水灌溉;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毒农药。
第二十三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土地管理、农业和环保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