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档案。
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保护区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保护标志,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统一印制的《基本菜田保护卡》。
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在保护期限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征用、占用。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
对未缴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
第十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勘测、规划;
(二)新菜田开发建设;
(三)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四)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
(五)建设基本菜田的技术培训、科学实验、新技术推广。
第十一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征用、占用菜田或者预留地,应当在批准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建设,不准征(占)而不用,造成荒芜。
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菜田建设和新菜田开发。
第十四条 对远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加强温室、大棚、水利、农田防护林、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对中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近期保护区内的菜田,不再新建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由承包人、村、乡(镇)、区、市共同筹措,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承包人建立设施档案,明确责任,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