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稳定菜田面积,搞好菜田建设,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菜田和新菜田开发预留地(以下简称预留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分为远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近期保护区。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