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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八、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1、删去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单位,应当具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经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九项“雇用未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
  5、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未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施工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1、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营业证》后持证上岗。”
  2、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车驾驶员未取得《驾驶员营业证》的,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删去第十一条第四款“异地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到本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核。”
  3、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应当提前10日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客运交通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四十七条“在客运车、船和站务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经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5、删去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中“第十一条四款”六个字。
  6、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在对驾驶员、乘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件,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乘务员凭暂扣证明可以继续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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