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三)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拒绝、逃避征集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第四十六条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