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公布,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3日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