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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五)露天烧烤食品。”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等经营项目;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加工厂、饭店、歌厅、舞厅、酒吧等经营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六、将第十八条中“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下列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一句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下列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七、删去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高”字。
  八、将第二十六条中“拆除或者闲置期间运行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一句修改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九、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未进行改造入网”后增加“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一句。
  十、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异味”两字,将第(三)、(四)项中“异味”修改为“恶臭”。
  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22时至次日6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第(二)项修改为“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十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房屋装修,使用音响、乐器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二)22时至次日6时举行的露天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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