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在建水电工程范围内的有碍行洪的居民住宅、林木、工程设施等,应依照《防洪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组织搬迁和处理。对河流规划批复后,特别是工程开工建设后新出现的妨碍行洪的建筑,应坚决无条件地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水电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仍为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防汛批准的度汛方案限制水库运行水位或空库运行。
  第十一条 防汛期间,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建水电工程的第一防汛责任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坚守岗位,与防汛部门及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水、雨、工情。
  确定为省级重点的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及时向省、市(州、林区)防汛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如因瞒报、不报而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林区)要根据属地水电工程的分布范围和规模,确定工作重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度汛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投产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