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建水电工程范围内的有碍行洪的居民住宅、林木、工程设施等,应依照《
防洪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组织搬迁和处理。对河流规划批复后,特别是工程开工建设后新出现的妨碍行洪的建筑,应坚决无条件地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水电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仍为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防汛批准的度汛方案限制水库运行水位或空库运行。
第十一条 防汛期间,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建水电工程的第一防汛责任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坚守岗位,与防汛部门及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水、雨、工情。
确定为省级重点的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及时向省、市(州、林区)防汛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如因瞒报、不报而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林区)要根据属地水电工程的分布范围和规模,确定工作重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度汛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投产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其它未尽事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