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下属的水电管理部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六条 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为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且均为本单位的防汛第一责任人。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代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和特大洪水抢险预案,组建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购置和管理防汛物资器材及通讯、水雨情测报系统,筹措专项资金等,做到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对在建水电工程的监管,并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各有关方面,在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当年工程度汛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期防汛预案,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应急机制。
在建工程防汛预案必须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规划。
第八条 防汛预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本省境内汉江、清江上的在建水电工程和防洪影响跨市(州、林区)的水电工程的防汛预案,由省水利厅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方案审定,报省防汛部门审批。防洪影响跨县(市、区)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市、州防汛部门审批,报省防汛部门备案。防汛影响在县内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县防汛部门审批,报市(州)、省防汛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防汛部门上报工程防汛预案,审批部门应于3月底以前下达批复。上级防汛部门审批前,下级防汛部门必须上报初审意见。在建水电工程防汛预案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及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所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
第九条 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和防汛预案的要求和有关协议规定,加强防汛检查、督促、协调,依照防洪规划,落实项目影响区的应急抢险计划,确保受影响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