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汛字〔2005〕19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委八届四次会议确定 “一主三化”战略后,众多民营企业、民间资本争相进入我省农村水电市场,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山区经济的发展。在我省中小水电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建设管理任务也更为繁重。水电工程防汛是整个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防汛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新措施,确保在建中小水电工程安全度汛。为加强在建中小水电防汛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维护水电工程范围内和项目影响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我省水电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建水电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规划、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进行了招标,完成前期施工准备(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在建水电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项目核准过程中,尚缺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必须补办。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应停止施工,补办报批手续。在项目未经批准前,其防汛工作及责任,由同意开工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负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