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实行有偿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所收取的费用由学校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及服务人员的报酬。收支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众在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正确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公众因不服从管理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于2003年7月22日联合印发的《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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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白天(或不需灯光) │ 晚上(或需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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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径场 │1000-1200元/半天(小型) │ │
│ │1500-1800元/半天(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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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场 │100-150元/小时(小型) │150-200元/小时(小型) │
│ │350-400元/小时(大型) │500-550元/小时(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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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球场 │80-100元/小时(水泥地) │100-130元/小时(水泥地) │
│ │100-130元/小时(胶地) │150-180元/小时(胶地) │
│ │3-5元/小时/人 │200元/小时(室内) │
├────────┼─────────────┼─────────────┤
│ 排球场 │80-100元/小时(水泥地) │100-130元/小时(水泥地) │
│ │100-130元/小时(胶地) │150-180元/小时(胶地) │
│ │ │200元/小时(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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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羽毛球场 │10元/小时(室外) │15元/小时(室外) │
│ │25-30元/小时(室内) │30-35元/小时(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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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毽球场 │10元/小时(室外) │15元/小时(室外) │
│ │25-30元/小时(室内) │30-35元/小时(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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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池 │8元/人(成人) │10元/人(成人) │
│ │5元/人(学生) │6元/人(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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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乒乓球台 │5元/小时 │8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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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球场 │35元/小时 │40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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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箭场 │20-40元/小时 │20-40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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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武术培训│15-30元/小时/人 │ │
│ 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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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操、形体操培│20-25元/小时/人 │ │
│ 训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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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滑培训班 │15-20元/小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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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棋类培训班 │15-20元/小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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