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的通知
(穗教体卫艺〔2005〕35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
为更好地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决定逐步开放学校体育设施。2003年7月22日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的通知》(穗教体卫艺〔2003〕21号),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规范管理。随着《
行政许可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颁布,以及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对《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市公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适用本办法。本市其他类别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