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整治全省电石铁合金企业专项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发改产业〔2005〕97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国务院联合督查组于11月11日至14日对我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查。为落实国务院环保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的意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造纸电石铁合金企业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5﹞100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经商省环保局,现将此次专项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敞开式电石炉和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100M3以下的锰铁高炉等必须在2005年12月底前依法淘汰。不属于淘汰炉型的生产企业,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依法生产;没有治理设施,或虽有治理设施,但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辖区政府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并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经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专家核查组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新建电石生产装置,经省级专家核查组验收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环保局分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在清理整顿期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备案时须出具省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二、职责分工
此次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的专项核查以各市州为主进行。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经委、环保局配合做好电石、铁合金专项审核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电石、铁合金企业环保审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吊销被依法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的用地清查;质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做好生产企业的有关工艺装备等技术监督认定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不得对被依法关停企业或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新建企业提供融资信贷支持;电力部门负责取缔关闭企业主要供电设施的拆除工作,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核查工作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