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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确保收集和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总体趋势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全省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能够对全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市、州、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分工,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各部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与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信息联络和传递工作。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的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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