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的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单行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单行条例案在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可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单行条例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单行条例草案文本用蒙文、汉文、维吾尔文在《博尔塔拉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单行条例草案文本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单行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认为,可以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即做出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该单行条例案终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