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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一)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五条 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议案(以下简称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单行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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