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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于2005年2月25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5年6月15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2005年2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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