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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开展科普活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四)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扶、技术培训和技术、技能竞赛活动;
  (五)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六)开通科普网站,开设或者转播广播、电视科普节目,开辟报刊科普专栏、专版,运用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
  (七)实施科普教育工程和科普示范工程,创建并开放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设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
  (八)设立科普画廊、科普橱窗和科普广告牌,展示科普知识文字、图片、模型和实物;
  (九)其他科普活动形式。
  禁止以科普为名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发明、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类社会团体、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卫生医务人员及其他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广播站(室)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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