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教兴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本级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科普人才,开展各种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科普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学习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