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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安监管字[200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级安监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传达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本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区直单位;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有关单位;
  (三)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单位。
  第五条 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一)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区、市直单位;
  (二)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有关单位;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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