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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5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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