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印发《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
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教〔2005〕258号)
省属各高校:
为规范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核算,根据《高校会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属高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拓展高校融资渠道,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大高校基础设施、教学科研用房(基本建设)和基本办学条件方面的建设力度,改善办学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改革高校建设性项目投资体制,从2000年起,运用银行借贷机制实行高校建设性贷款,由省财政分年专项安排贴息。建设性项目贷款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基本办学条件保障、基础设施改造三个方面(简称“三基”)。贷款执行期分8年,前3年为建设期,后5年为还本期,总共8年。为规范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核算,现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类分账簿反映
建设性贷款分为教学服务的基本建设、基本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改造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银行借款的有关会计业务在学校基建财务账簿上反映;属于基本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银行借款的有关会计业务在学校事业费财务账簿上反映。
二、有关账务处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账务处理
1、从银行取得贷款并入学校基建财务账簿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商业银行投资借款
2、发生基本建设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贷:银行存款
3、以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无形资产投资
贷:银行存款
4、计划建设期内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基建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贷款利息未及时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银行贷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