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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增强各厅属中专和财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各方面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主管部门和厅属中专应建立学校财务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分两个层次:对学校领导考核其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本办法的情况、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状况、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制度建设,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对财务人员考核其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财务分析能力和工作实绩、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财务工作考核情况和有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情况,对依法理财,成绩显著的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有关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根据国家和我厅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厅直属中专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考核与奖惩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九条 被划转撤并的学校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业所进行划转撤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处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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