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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以保证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为前提,不得动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依法签定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代为收支管理的各类款项,按照“一次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严格划清与其他资金的界限,对应缴款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做到应缴尽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必须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不得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对往来款中属负债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四十五条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有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修购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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