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第三十条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金融法律制度执行。厅属中专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必须重视和加强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且手续合法、齐全,必须严格控制此类款项的资金额度和占用时间,同时要及时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物资的管理,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验收入库、保管安全、领用出库、清查盘点制度,防止浪费损失。对数额较大且发生业务较多的存货类物资,要单独设账,进行盈亏核算。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维护、清查盘点、库房管理等项工作;对单位价值大的精密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人员管理,科学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厅属中专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房屋、车辆和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论证和鉴定,其中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可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资产处置需报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增减有关账目。单位任何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按照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财产物资,否则,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