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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厅属中专建立重大支出报告制度。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重大支出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和可行性论证等事项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采购预算编制,规范采购预算执行。要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等内容,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批复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和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或资金用途。对项目资金,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关系。要按照省教育厅《安徽省省级教育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计〔2002〕056号)的要求,及时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执行效益。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验收和总结,于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各项目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表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送厅计财处。
  第二十八条 各种公务或业务接待应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公务费预算的2%,并严格执行接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接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办公电话、车辆的使用费,要严格执行省里现行的统一规定;公费医疗费用开支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拥有的各类资产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中专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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