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要按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直接作为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计入本单位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作为收入处理。
第十六条 厅属中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厅属中专使用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综字[1998]109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的登记、领用、核交等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初必须根据事业规模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预算数,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不得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类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场地、房屋、设备、资金等国有资产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报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严格成本核算,加强收入管理,不得私分、瞒报收入,乱支滥用,同时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厅属中专兴办经济实体,必须报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必须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国有资产从事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要按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学校要严格财务监督,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设立财务审核岗位,严格审核、报销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二条 组织的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适当用于弥补人员经费不足等开支。其中招生费用的开支,不得直接与招生人数挂钩发放给招生人员,应由学校统筹考虑,安排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厅属中专支出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原则上,主管财务校长的最大审批权限为3万元;3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各校要在以上审批权限以下制定各科室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程序可以依次为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长审批、校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