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6日)
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加强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的财务管理,理顺财务体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厅属中专”)的财务管理,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厅属中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坚持勤俭节约,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统筹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的原则;正确统筹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统筹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形成良好的理财机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监督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原则上,由学校校长主管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设立与教务、总务平行的校一级财务部门,校一级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凡校内设立二级财务机构,需经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其财务人员由校财务部门选派,其财会业务归受校级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按要求向校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校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