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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四、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十五、检测项目所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时,检测机构应当回避。否则,一经查实,给相关责任者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要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十六、加快检测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现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脱钩,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记录检测机构的不良质量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责任者。
  近期,各地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无我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和省外检测单位未经我厅备案承揽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查处情况,请于2006年4月底以前报告我厅。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信用手册》上记录,并按季汇总报告我厅。
  十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受理、日常监管及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投诉电话:0551-2871452,通讯地址: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电子邮箱:ahzazz@ahjgzj.gov.cn.。投诉网站: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www.ahjgzj.gov.cn)。
  二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负责检测资质审查核实工作的部门,并请将具体经办人、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
  二十一、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我厅将在近期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更好地指导我省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附件:1、《申请检测项目配备的规范标准与仪器、设备一览表》(略)
     2、《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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