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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检测机构需提供《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应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手写和涂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要提供一份申报材料清单,以方便查对清点,并提供所报材料的电子版本(要求用MicrosoftWord和Excel格式)。
  七、我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时,当场核实材料清单,确定是否受理。并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下称资质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者于5日内(工作日,下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人将材料全部补正后,资质审查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将材料发给申请人所在市负责检测资质审查核实的部门,后者负责审查核实,并在7日内反馈核查意见(不按期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
  九、资质审查机构自正式受理资质申请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省厅同意后,通过“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公示与核实时间不计算在审批的20日内。
  十、经审查,符合资质申报条件的,我厅在正式受理资质申请的20日内公布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名单,并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
  我厅将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公布获得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和检测业务范围,并及时公布检测管理有关信息。
  十一、资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每个机构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证书副本中详细登记批准的检测类别和检测参数。
  检测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的同时领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下称《信用手册》)。
  十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使用检测合同范本。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和检测机构资质图章。
  十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未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受聘于新的检测机构的视为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否则,责令改正,并作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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