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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5]334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四、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业务范围必须属《办法》附件一给定的内容,超出范围的检测业务内容不予受理。
  检测机构申报见证取样序列检测资质的,申报的检测项目不得少于《办法》附件一给出的8项检测业务范围的6项。
  五、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办法》附件二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要求的“其中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要求的“其中1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各地应努力落实,2006年6月仍不能具备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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