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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
│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最高代理服务│
│                       │  费费率  │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4%    │
├───────────────────────┼──────┤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0.24%   │
├───────────────────────┼──────┤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6%   │
├───────────────────────┼──────┤
│1000万元以上                 │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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