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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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最高代理服务│
│ │ 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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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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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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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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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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