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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审定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鉴定、推广、科研、农业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通过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次年的2月底前联合公布。省农业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2月底前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厅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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