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自愿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 省农业厅在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的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筛选和补充。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不适合我省推广应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减;对于未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而又适合我省推广应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或者急需示范推广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于每年12月底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形成《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次年2月初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