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
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农机发[2005]13号)
各市、扩权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形成适合我省农机化事业发展需要的《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级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