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5]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如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回到国内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从工作当月开始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从重新缴费当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