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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4、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含向本区招生的创建国家级示范高中学校)、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5、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个别确实要调整择校生计划的学校,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学校在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后,利用非财政投入扩招的学生,其收费可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特色学校),2006年将继续参照市招考办《关于2004年广州市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体育类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穗招考办〔2003〕21号)的有关要求招收体育类特长生。

  8、凡参加了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9、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实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

  2、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致残(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4、少数民族学生和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5、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6、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以上各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照顾录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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