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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1、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由广州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的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的考查题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命制。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严格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

  3、考试与考查科目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口试)、政治、物理、化学、体育。

  由各区、县级市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六科: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它考查科目。部分在七年级、八年级已经考查过的科目,也要以等级形式呈现在毕业生学业成绩的栏目上。

  4、成绩呈现方式

  (1)所有考试和考查科目的成绩均以等级呈现,分为A、B、C、D、E五个等级。

  (2)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

  5、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

  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6、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06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20号)执行。

  (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县级市)招考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科目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华师附中、省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广大附中、铁一中、协和中学、1中、3中、5中、7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16中、47中、65中、培英中学、86中、真光中学等21所学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招生。上述面向七区招生的21间学校作为提前批同时进场录取,学生可以在21间学校中填报两个志愿,录取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上述21间学校中,区属的按计划推进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12所学校仍可将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0%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或本区招生,录取时与其他省一级学校一起作第一批招生。越秀、海珠、荔湾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以上三个区招生,其他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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